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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方式的增值税征收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直销企业,目前有两种直销方式,**种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二种是与其他个人签订销售合同,其他个人再与客户签销售合同,但这两种方式均由我公司直接发货给客户,我公司应如何

确认销售额?是否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

【**回复】

**种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的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第二种与其他个人签订合同的应以向其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应以与客户、其他个人的收款时间、收到发票时间及合同约定等不同方式来分别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仅以发货的时间来确认销售收入。

【 政策依据 】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 号):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印发)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2020年购进废弃电视 10 万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实际完成拆解处理 10 万台电视取得了补贴收入50 万元,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

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要界定 50 万元的补贴收入是否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直接相关,直接相关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 政策依据 】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45 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

征收增值税。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增值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正在与客户商签销售合同,有两个备选方案,一是给予客户付款优惠(30 天内付款货款折扣 2%,60 天内付款折扣 1%,90 天内全价付款),二是直接在销售价格上给予客户 9 折的优惠。这两个方案在增值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回复】

方案一为在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后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给予其的一种支付优惠,属于现金折扣,亦称销售折扣,应按折扣前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方案二则是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其的一种优惠,属于商业折扣,亦称折扣销售。如果商业折扣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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