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财务学习**答疑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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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
  一、增值税: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问题
  【问题描述】
  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对吗?
  【**回复】
  您的理解有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以收取的对价作为含税价计算计征增值税,与设备原价没有关系。对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抵扣且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3%征收率,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
  2、欠款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描述】
  我公司因项目合同纠纷与建设方打官司,经法院判决建设方赔偿100万元给我公司,其中工程款49万元,利息51万元。请问,利息51万元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复】
  如您所述,收取建设方的51万元利息是在工程款之外的价外费用,应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列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按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与工程款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收入不足6万的个税问题
  【问题描述】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回复】
  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为: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2、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补充扣除的问题
  【问题描述】
  我在2020年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回复】
  根据规定,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职员张某家有兄弟姐妹3人,3人共同赡养其父母,赡养老人扣除额度是每位老人2000元吗?应该如何扣除呢?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回复】
  纳税人作为子女赡养老人的,不论是赡养的老人是父母两人、还是父一人、母一人,赡养老人的扣除额度均是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以约定分摊或者平均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是要注意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扣除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专项扣除从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
  三、合同副本的印花税问题
  【问题描述】
  关于工程合同印花税,甲乙双方订立合同金额100万元,甲乙双方都需要交印花税300元。如果合同一共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存2份,需要每份合同都缴纳一次印花税吗?
  【**回复】
  印花税按照所签订合同的正本计算交纳印花税。您的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留存2份,其中一份如果作为副本或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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