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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损失,企业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优惠
1.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其他税种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自然灾害损失,个人这样进行税务处理:
连日来,我省多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天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社会对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税收方面,税法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上期,小编梳理了企业因严重洪涝等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来梳理一下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供读者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省的规定: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二、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三、车船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四、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
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温馨提示: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