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公司签订未分开计算收入合同的增值税问题

发布:admin 浏览:997次

  摘自:中税网财税道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建

  筑安装服务。在签订的合同中未分开计算材料收入和安装收入,增值税应如何完税?

  **回复: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

  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Copyright © 2015 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豫ICP备14029921号-1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373号 [后台管理]